生殖科技的議題不僅牽涉科技、人性、倫理等複雜且嚴肅的議題,我很擔心自己講的過於簡單,而忽略了更多重要或複雜的層面,以下只是我個人的看法以及感想,希望能和大家一起討論。我本身並不具有任何非常強烈的立場,但我認為儘管這樣的討論可能引起一些問題或不滿,但思考生殖科技的議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。
代理孕母這個議題,有兩種論述
一是生殖科技使得女性的權力更為低落(例如女性必須花更多的心力,去負擔「傳宗接代」的責任,經濟能力較佳的階級才有更多的選擇權,可以選擇代理孕母幫自己懷孕,弱勢的女性成為代理孕母時,身體自主權低落等等)。
一種是生殖科技使女性得以解放,經由生殖科技而獲得更多的選擇(例如若女性不想負擔生育的痛苦,可以有其他的選擇,女性將傳統脈絡中「神聖」的生育職責,轉化成一種勞動服務,生育科技幫助渴望生育等等)。
在我聽到的演講中,講者先提出這兩種常見的論述,但講者著重的其實是這樣的論述出現的社會脈絡(對我來說,我認為就是這樣的社會、文化現象出現的歷史脈絡)。
台灣現在正在推動關於代理孕母的相關法規,由於牽涉實際運作的層面,便使得這個問題更加的複雜,更具爭議性。
世界各國對於代理孕母這個問題,各有不同的態度以及處理的方式,以下我簡單舉出我聽到的兩種法規。
一種是英國,英國採收養制,即是將代理孕母視為是收養的一環。即小孩出生後,才由託孕者收養小孩。故而是無償制,且代理孕母懷孕時,擁有對自己身體的所有權力,包括是否身體自主的管理、產檢次數、甚至是否選擇墮胎等,且小孩出生後,代理孕母也有絕對的權力選擇是否將小孩「送養」。但是、今天如果託孕者反悔不願意收養這個小孩,也無法強制執行收養的動作。
一種是美國德州的例子(美國各州的狀況跟立法都不同)。而美國德州基本上就是將代理孕母視為一種經濟勞動,所以代理孕母與託孕者之間的關係,便完全依照他們之間訂的「商業契約」來決定。在這種情況下、一方面代理孕母對於代孕的基本知識不足,其身體自主權便可能受到極大的損害。但反之亦然,假設今天契約訂定時,便已經說好絕不墮胎,即便產檢時發現胎兒有先天的遺傳疾病,託孕者也沒有權力要求代理孕母墮胎。
其實涉及的問題還更多、更複雜也更細緻,我只是簡單的舉出一些例子。
我個人對於代理孕母身體自主權的看法,是認為法規的訂立上,應該要規定政府應該要負擔教育的責任,即是代理孕母或託孕父母雙方,都應該充分瞭解問題的複雜性與可能發生的諸多問題(如孕婦的身體管理,包括懷孕期間可否喝酒、吃刺激性食物、是否做劇烈運動等、另外產檢的次數、是否墮胎等等),在具備一定程度資訊的掌握下,才去決定是否代孕的問題,但是政府負擔教育責任的這件事情,其實也牽涉另一個問題,就是誰應該負擔社會成本的問題。
總而言之,我覺得僅僅是代理孕母這個議題,牽涉的層面便非常的複雜且廣泛。值得我們去好好想想,這樣的議題實在需要人文學科的思考與關懷。